閑話雜談57| 5000塊的工資46個工作群,“隱形加班”何時休?
#5000塊錢的工資46個工作群#
#周末到崗值班應認定加班#
#安排加班超過法定時長上限違法#
今天,這一個個的熱搜詞條沖上了榜首。
一句“今天搬磚你不狠,明天地位就不夠穩(wěn)”道出了打工人的無奈。更有甚者把“隱形加班”視為你是否可用、是否能用的隱形評判標準,把“離線休息權”視為無物肆意踐踏。
那么到底什么是“隱形加班”和“離線休息權”
“隱形加班”指的是員工在休息時段仍需處理工作任務,工作與私生活界限模糊,導致無償加班的現(xiàn)象。
“離線休息權”指勞動者在法定或約定工作時間之外,拒絕通過數(shù)字工具進行工作聯(lián)絡或處理工作事宜的權利。
此處可以對號入座。
“隱形加班”勞動爭議案入選
近日,“隱形加班”勞動爭議案被評選為“新時代推動法治進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
此案中,勞動者李某起訴公司向其支付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12月11日的加班費。李某所主張的加班內容系其下班后,在微信或者釘釘?shù)溶浖信c客戶或者同事進行溝通交流付出的勞動。但公司卻認為,這不屬于加班。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某在部分工作日下班時間及休息日利用社交媒體工作已經(jīng)超出了簡單溝通的范疇,該工作內容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的特點,有別于臨時性、偶發(fā)性的一般溝通,體現(xiàn)了用人單位管理用工的特點,應當認定構成加班,據(jù)此判決某公司向李某支付加班費3萬元。
這起案件的特殊性在于,它首次在裁判文書中明確了“隱形加班”的認定問題,提出了對利用微信等社交媒體進行隱形加班的認定標準,將下班后利用微信等社交媒體付出實質性勞動的行為依法認定為加班。這一認定標準的提出,不僅填補了法律空白,也為勞動者維護自身權益提供了有力武器。
“加班審批流程”不是逃避工具
值得注意的是,盡管一些公司實行“加班審批制”,但這并不意味著未經(jīng)審批的加班就可以不計酬。一宗案例中,法院判定,即便公司有加班審批流程,只要員工能證明加班是由公司安排,公司就應支付加班費。法官解釋,無論是公司制度直接導致的長時間工作,還是直接接到加班指令,都應視為公司安排的加班,員工有權獲得相應補償。
加班審批制設計的初衷,是為了促進用人單位規(guī)范加班管理、控制經(jīng)營成本、依法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但部分用人單位卻將加班審批制當作門檻甚至障礙,惡意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這種行為將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加班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時間上限違法
另外,安排員工加班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時間上限被視為違法行為。法院支持了因拒絕超時加班而被辭退的員工索求賠償?shù)脑V求,強調維護勞動者拒絕非法加班的權利。
至于周末所謂的“值班”,若其性質、內容與平日工作無異,則應被認定為加班。
法官提示,“值班”與“加班”僅一字之差,均是正常工作時間之外,基于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的額外工作,但二者仍存在本質區(qū)別,用人單位不得以“值班”之名安排勞動者加班。值班通常是指用人單位因安全、消防、節(jié)假日等需要,安排勞動者從事與本職工作無關的值班任務,或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與其本職工作有關的值班任務,但值班期間可以休息的情況下,對于勞動者要求加班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任重而道遠,且行且奮進!
總體而言,這些案例和解讀彰顯了法律對勞動者休息權的重視,以及對不正當加班文化的嚴格規(guī)制。
然而,僅僅依靠法律的認定和保障是遠遠不夠的。我們還需要從更深層次上思考如何從根本上解決“隱形加班”問題。這需要用人單位轉變管理觀念,尊重勞動者的權益和休息時間,避免過度依賴社交媒體等工具進行工作溝通。同時,勞動者自身也需要提高權益保護意識,勇于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被“隱形加班”所束縛。
此外,政府和社會各界也應該加強對勞動者權益保障的關注和支持。政府可以出臺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規(guī),加強對用人單位的監(jiān)管和處罰力度;社會各界可以加強對勞動者權益的宣傳和教育,提高全社會的法律意識和權益保護意識。
“隱形加班”勞動爭議案的入選,不僅是對勞動者權益的一次有力保障,更是對新時代法治進程的一次推動。它提醒我們,只有讓勞動者的辛勤付出得到應有的回報,才能真正實現(xiàn)社會的公平和正義。讓我們共同努力,為構建更加和諧、公正的勞動關系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