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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警督因小孩證詞被判死緩 八年獄中喊冤(圖)
      青島新聞網(wǎng)  2005-06-03 15:39:23 河南商報
       

        年輕時照片

        

        任文輝1993年職稱證上的照片

        

        任文輝托前去調(diào)查情況的同事給媒體捎回的呼聲

        

        山西高院   

        在山西臨汾監(jiān)獄,羈押著一名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的服刑犯人。每逢有人前去探視他便會一邊不斷鳴冤,一邊請求探視人幫其申請公正司法判決。

        這位重刑犯名叫任文輝。雖然他已入獄8年,但至今卻仍保持著河南省周口監(jiān)獄的一位在職警察(三督警銜)的身份。在辦理1997年2月13日太原發(fā)生的一起重大殺人、傷害案時,山西公檢法機關(guān)主要依據(jù)兩個小孩兒(一個8歲,一個3歲)疑竇百出的證詞,判處了他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

        今年3月12日起,本報熱線新聞部記者先后奔赴周口、太原等地對任案進行了采訪,發(fā)現(xiàn)這確是一起值得關(guān)注的疑案——

        先后六審,八年漫長的訴訟

        1995年初,周口監(jiān)獄干警任文輝(又名任軍建,1957年生,中共黨員,三督警銜)在當時政策允許的情況下,承包了本單位下屬企業(yè)絮棉加工廠,因業(yè)務(wù)關(guān)系結(jié)識了浙江溫州人徐呈鎖(本案死亡人),并一起到太原經(jīng)商。

        1997年2月13日中午徐呈鎖、任文輝和雇工胡士望等人在一起喝酒。當天傍晚,徐呈鎖的妻子吳銀釵回家后發(fā)現(xiàn),丈夫被人重傷頭部,3歲女兒徐苗苗(化名,1994年2月生)面部被人用銳器砍傷,二人血肉模糊,同時昏厥在自家的床上。徐呈鎖因急性重度開放性顱腦損傷于次日晨死亡,徐苗苗被鑒定為重傷。

        署名吳銀釵的《報案材料》(在庭審時被證明是偽證)上說,吳銀釵看見丈夫和徐苗苗受傷后,就問8歲的大女兒徐禾禾(化名,1989年10月生)“誰來過咱家”,“徐禾禾說沒人來過”,“我又問老任(任文輝)來過沒有?”徐禾禾說自己和二妹(徐田田,化名,1990年11月生)在大門口玩時看見任文輝從她家出來,而且看見任左手除拇指以外的四個指頭上有血……案發(fā)當晚公安機關(guān)便以傳喚形式,將嫌疑人任文輝傳喚到太原市公安局南郊區(qū)分局小店派出所展開了審訊。

        審訊的前兩天,任文輝除了說酒后只去了徐呈鎖家一次外,未作有罪供述。于是,公安機關(guān)專案組人員遂連續(xù)審訊至2月16日,警方《破案報告書》上說,經(jīng)“對任說服、教育、斗智斗勇的面對面的較量,任文輝的心理防線徹底崩潰,交待了殺害徐呈鎖、打傷徐四姑娘(徐苗苗)的過程”。然而,第二天任文輝便推翻了自己的有罪供述,并說這是刑訊逼供的結(jié)果。此后在十數(shù)次審訊中再也沒有承認過。

        2月16日任文輝被太原市南郊區(qū)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月19日至3月3日,太原市南郊區(qū)公安分局先后兩次提請批捕,均被南郊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證據(jù)不足”為由下達了《不批準逮捕決定書》。

        3月15日公安機關(guān)又在卷中補充了一份3歲徐苗苗的錄音證言。徐苗苗在一位名叫金云生的臨時監(jiān)護人的陪同下作證說,她正在睡覺時看見任文輝用刀砍了她爸爸徐呈鎖和她本人。

        1997年3月19日太原市人民檢察院經(jīng)復(fù)核后撤銷了南郊區(qū)人民檢察院的不批捕決定,并指令批捕。

        當該案移送到太原市人民檢察院后,該院卻又退回該市公安機關(guān)補充偵查。但是該市公安機關(guān)在并未獲得任何新的證據(jù)的情況下,卻又將該案成功移送到了太原市人民檢察院,并順利進入了公訴程序。

        1997年8月20日,太原市人民檢察院以任文輝“已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為由,向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1997年9月24日,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在庭審中,任文輝當庭推翻了自己的有罪供述,他說那是公安機關(guān)對他連續(xù)輪流刑訊逼供、誘供了兩天兩夜的情況下作出的,并稱審訊過后他是被兩位民警架著才離開的審訊室。

        當年10月15日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任文輝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將彈棉花機一臺,賠償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吳銀釵。任文輝不服判決,上訴至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事實不清,于當年12月3日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

        1998年2月26日,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開庭審理,并于1998年3月11日改判任文輝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并將彈棉花機一臺,賠償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吳銀釵。任文輝仍不服,再次向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于1998年6月再次以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為由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

        1998年12月4日,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再次重審后,在沒有獲得任何新的證據(jù)的情況下,仍判任文輝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任文輝仍不服,又上訴至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1999年6月23日,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以“基本犯罪事實存在,基本證據(jù)確實”為由,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但任文輝還是不服判決,于1999年7月申訴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后,要求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重審此案,并發(fā)去公函要求調(diào)卷。但是,5年多時間過去了,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卻對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置之不理。

        至今,已被關(guān)押8年的任文輝還在山西監(jiān)獄中通過各種渠道發(fā)出“冤枉”的哀鳴。

        疑竇重重,兩個小孩的孤證

        在仔細翻閱了此案厚厚的案卷以后,記者發(fā)現(xiàn),證明任文輝是罪犯的最主要證據(jù)是當時年僅3歲的徐苗苗和8歲的徐禾禾的證言。而她們的證言又是矛盾重重,疑竇叢生。

        徐苗苗是現(xiàn)場的受害人之一,面部被銳器砍傷,當場昏厥,第二天才蘇醒。案卷中有一個她于一個月后,即1997年3月15日所做的錄音證言,內(nèi)容如下:“問:叫什么名字?答:徐苗苗(化名)。問:幾歲了?答:三歲。問:你臉上的傷是誰劃的?答:任伯伯。問:你爸爸是誰打的?答:任伯伯。問:用什么打的?答:用刀砍的。問:流血了沒有?答:流血了。問:你哭了沒有?答:沒有。問:任伯伯有沒有戴眼鏡?答:有戴眼鏡。問:任伯伯打你時有沒有睡覺?答:有睡覺。問:你見過那個刀嗎?答:見過。問:放到哪里了?答:放到桌子上。問:你認不認識任伯伯?答:認識!

        刑事鑒定結(jié)論上顯示,徐苗苗當時面部多發(fā)性損傷(照片顯示傷口在眼上方)導(dǎo)致顱腦損傷,以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既然眼上方受了重傷,又大量失血,她如何能看清東西?如果說她此時眼睛沒有被流血遮住,那么,她在急性、失血性休克后,又是怎么看到被告人把刀放回到桌子上這一系列動作的呢?再說作案現(xiàn)場勘查報告顯示,屋里根本就沒有桌子。

        而徐禾禾在接受警方詢問時說:“媽媽走后我和我二妹徐田田在大門口玩……我沒看見他(指任文輝)進我家里面,后我到了院子里,到了拴狗的地方,我看見老任從我家里面出來,我看見他左手上有血……我看到他里面穿的警察衣服,外面穿的帶毛毛領(lǐng)的藍色大衣……我看見他四個指頭上有血(除拇指)!

        這份證言也有矛盾:這個當時8歲的孩子怎么能隔著大衣認出任文輝里面穿的是警服?任文輝本人和胡士望的妻子李金鳳等均證實任文輝只有一件大衣,是灰色的,徐禾禾能看清他左手指頭上有血,就看不清他衣服是啥顏色?她是怎么準確地認定“左手”四個手指(除拇指)有血的?還有,既然徐禾禾能做證,公安機關(guān)為何回避了與徐禾禾一起玩耍的徐田田呢?

        現(xiàn)場勘查,無任文輝作案的任何物證

        現(xiàn)場勘查和刑事技術(shù)鑒定顯示,徐呈鎖的床榻系床頭朝南擺放;緊靠床榻的墻上和面對床頭擺放的大立柜上均布滿了大量噴濺型血跡。室內(nèi)門旁有一座火爐,火爐上有一只鐵鍋;靠西墻的水缸上放著一塊面板,面板上放著一把菜刀。既然徐禾禾說任文輝手上有血跡,那么,為什么經(jīng)技術(shù)檢驗菜刀上未檢出有血跡和任文輝的指紋?為什么警方在任文輝住處的衣物、洗手水和毛巾上也均未檢出血跡?

        同時,經(jīng)刑事技術(shù)鑒定,死者徐呈鎖頭部有多處創(chuàng)口,左額、顳、頂顱骨粉碎性凹陷骨折,系具有一定質(zhì)量和平面、棱邊的鈍性物體多次打擊導(dǎo)致;而徐苗苗面部的裂傷經(jīng)鑒定則為干凈銳器所致。并且本案中警方所提取的物品經(jīng)技術(shù)鑒定,并沒有發(fā)現(xiàn)任何與任文輝相關(guān)聯(lián)的痕跡、血跡。另外,只受了銳器傷的徐苗苗說看見任文輝用刀砍的她爸爸和她本人,但根據(jù)鑒定結(jié)論,徐呈鎖所受的傷是被鈍器物體所致,并且身上沒有刀傷,此明顯相互矛盾;同時這與任文輝的“有罪供述”也相互矛盾。

        在任文輝惟一的一次“有罪供述”(后一直翻供)中,他說:當時他是“背對著徐呈鎖的背”,左手按著徐呈鎖上身,右手拿木棍狠狠地打擊徐呈鎖頭面部,同時誤傷了徐苗苗———任何人也無法想象這是個什么姿勢。任文輝說打徐呈鎖的棍子長約40厘米,寬約有30厘米(“30”這個數(shù)字后來被改成“5”,但沒有按指。。這是個“棍子”還是木板?人能用一只手拿起打人嗎?任文輝稱其作案后,把徐呈鎖家火爐上的鍋端下,把木棍放入火爐中燒了,爾后又把鍋放上,但是本案中為何既沒有木棍燃燒后的炭灰,也沒有鍋上的血跡和指紋?

        終審《裁定書》認定任文輝“持木棍猛擊徐呈鎖頭部致其當場死亡,持銳器砍擊徐苗苗面部致其重傷”。而這一判斷根本沒有物證和其他證據(jù)來印證和支持。所有物證、現(xiàn)場堪查筆錄、刑事科學(xué)技術(shù)鑒定書、人體損傷鑒定書等均與被告人毫無關(guān)聯(lián)。

        至于任文輝的作案動機,本案認定任文輝與徐呈鎖因經(jīng)濟問題發(fā)生過糾紛,便記恨在心,進而據(jù)此認定任文輝故意殺人罪成立。但案卷中卻沒有有說服力的證據(jù)。據(jù)查,徐呈鎖曾欠任文輝3萬元的債務(wù),但于1996年10月,徐已用一臺價值3萬元的彈棉花機對該欠款予以了沖抵,賬物兩清。二人關(guān)系也一直相處得不錯。這顯然不能構(gòu)成任文輝殺人的動機。

        認定任文輝是真兇顯然證據(jù)十分不足,那么真兇到底是誰?如果當時警方能把破案視野放寬一些,那么,本案的結(jié)果就可能不是今天這種狀況。比如,在兩個孩子作證的過程中,她們的監(jiān)護人起了什么作用呢?據(jù)悉,任文輝“在獄中不斷鳴冤、申請公正司法判決,洗清自己所蒙受的不白之冤”的同時,也曾在《上訴狀》中請求司法機關(guān)調(diào)查死者的妻子吳銀釵和一個叫“老金”的人之間的可疑關(guān)系……可惜,這些很可能有價值的線索并沒有引起應(yīng)有的注意。

        違規(guī)辦案,如此證據(jù)有效嗎?

        在前后8年的時間里,任文輝只在1997年2月14日至16日的跨日審訊中做了一次有罪供述,但第二天他就翻供了。此后,他一直在上訴和申訴中控訴警方對他進行了刑訊逼供、 誘供,以及對他的供詞進行篡改和偽造。1997年9月24日,在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時,他就當庭推翻了自己的有罪供述,他說那是公安機關(guān)對他連續(xù)輪流刑訊逼供、誘供了兩天兩夜的情況下作出的,并稱審訊過后他是被兩位民警架著才離開的審訊室。

        另外,與任文輝同時接受審訊的雇工胡士望證明,他在其他房間聽到任喊“你怎么打我”等的慘叫聲。而且1998年12月4日,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再次重審時,證人張建強出具了證明,證實1997年2月任文輝在看守所期間腕上有審訊時留下的傷疤。

        即使翻翻那惟一的一次“有罪供述”的案卷,也可看到刑訊逼供的蛛絲馬跡。如這次審訊的時間記錄:“從1997年2月14日自20時0分開始至15日20時0分結(jié)束”,之后又從2月15日審到2月16日。

        有這些刑訊逼供的線索,檢察機關(guān)和審判機關(guān)沒有認真調(diào)查,反而在庭審中采信了白和生、張治國、趙奇若這三位辦案警察聲明自己“沒有刑訊逼供”的證言,這種“自證無罪”的做法顯然十分荒唐。

        偽證疊出,法庭上出盡洋相

        除了兩個小孩疑點多多的孤證外,當?shù)鼐竭拼湊了幾個間接證據(jù)。主要是死者的妻子、小孩的母親吳銀釵的《報案材料》、徐呈鎖的老鄉(xiāng)李彩愛的證言、胡士望的妻子李金鳳的證言和陳光曉、羅春云等人的證詞。這些證詞大多都不是直接證據(jù),而是引述兩個孩子的話,如李彩愛說,她聽說徐禾禾說了“看見任文輝從她家出來,而且看見任左手指頭上有血”。陳光曉則是證實徐苗苗作證時在醫(yī)院的狀況。

        其中的重要證言前后不一,而且互相矛盾。例如,吳銀釵在1997年2月14日的證言中說,案發(fā)當天下午“徐呈鎖和任文輝相跟著回來的,我當時正和小姑娘(徐苗苗)蓋著被子睡覺”,而2月15日的證言說的卻是,她“大約睡了有十幾分鐘,小徐(徐呈鎖),老任(任文輝)和小姑娘(徐苗苗)一起回的家”。僅相差一天,吳銀釵所說的這一細節(jié)就前后矛盾。而且羅春云的兩次證言卻都說的是,案發(fā)當天下午,徐呈鎖一人回的家。

        吳銀釵在證言中說,她看見丈夫和徐苗苗受傷后就問徐禾禾“誰來過咱家”,“徐禾禾說沒人來過”,“我又問老任(任文輝)來過沒有?”徐禾禾說“你走后,老任來過一次”。但吳銀釵在1999年6月22日的庭審時卻又說,徐禾禾從派出所接受過詢問回來后,她才聽徐禾禾說任文輝來過。

        至于那個從案發(fā)起就把嫌疑的矛頭指向任文輝的重要證據(jù)《報案材料》,更是出盡洋相。1998年2月26日,在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開庭時,吳銀釵突然當庭說,她根本沒見過這份《報案材料》,既不是出于她的口述,也不是她請人代筆所寫,同時,她更沒有在上面簽過名和摁過指。罕还V機關(guān)指控任文輝有罪、原審判決認定任文輝有罪的第一重要證據(jù)———署有吳銀釵姓名并摁有指印的《報案材料》被認定是偽證。

        另一個曾被認為是“有力證據(jù)“的李金鳳1997年2月15日證言說,她在案發(fā)當天下午去任文輝在太原的暫住處時,看見任文輝匆匆忙忙回家后,在臉盆里洗帶血的手,并用白毛巾擦手。她問任是咋回事,任說不要她管,并告訴她“人家問你,你啥都別說,你就說不知道”。但是,1997年9月24日,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時,證人李金鳳卻當庭推翻了其所作的證言,稱那是辦案警察誘逼她作的偽證,并說當時只要能放了她丈夫胡士望,警方讓她說啥她就說啥。

        奇怪的是,這些偽證在法庭上都未受到追究。究竟是誰制造了這些偽證,或者,是誰強迫證人提供偽證,都沒了下文。相反,揭露警方制造偽證的李金鳳反倒隨即被檢察機關(guān)予以拘傳了。

        疑罪從輕,“護法”還是“枉法”

        “連辦案的人員都說這案子有問題!比挝妮x的弟弟任文翔告訴記者,終審裁定后,有兩位正直的法官曾經(jīng)明確地告訴他,任文輝無罪,這案子辦得有問題,兩位法官曾先后偷偷地指點他到上級有關(guān)部門和相關(guān)媒體投訴。任文翔問其中一位法官“沒有從輕情節(jié),為何不直接判俺哥死刑”時,這位法官說,“誰敢?人頭落地誰還能給他安上?”這位法官還當著任文翔的面悄聲質(zhì)疑:“兩個孩子咋能說得那么清楚?是不是有人教她們呢?除了她們的監(jiān)護人之外還會有誰能教她們呢?”同時,太原公訴機關(guān)還有一位工作人員曾氣憤不平地幫他給北京一家媒體的朋友寫過投訴信。

        記者看到了一份關(guān)于此案的《死刑案件綜合報告》,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向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的這個匯報中,最后一項就是“應(yīng)說明的問題”:“1、卷內(nèi)所存報案材料來源不明,經(jīng)查,一不是出于被害人妻子吳銀釵之手,二吳對該報案材料一無所知。2、證人李金鳳、被告人任文輝在庭審中再次推翻原有證詞和供述。3、本案缺乏直接證據(jù),如物證等!

        既然如此,這個顯然的“疑案”為何不能根據(jù)“疑案從無”的原則宣布無罪呢?反過來,既然審判機關(guān)已認定任文輝就是該案中導(dǎo)致被害人一死一重傷的兇手,那么,在沒有任何從輕情節(jié)的情況下,為何不直接判處其死刑,而卻判了其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呢?

        記者了解到,自1997年此案初審開始,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此案的合議庭作出的意見一直是:“被告人任文輝無罪!笨稍谠撛旱摹缎淌掳讣䦟徟怼飞稀霸狐h組或?qū)徟形瘑T會意見”一欄中,三次填的都是被告人任文輝有罪,然而,前兩次卻都被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發(fā)回重審。而山西省高級法院在終審此案時,審判委員會中的大多數(shù)人所簽意見也都是任文輝無罪,而且據(jù)透露該院審判委員會當初也曾作出任文輝無罪的終審意見,但是后來不知何故又重新作出了維持原判的裁定……

        河南省周口監(jiān)獄為了了解此案,曾走訪了山西省檢察院刑事審判監(jiān)察處的一位負責同志,該同志在介紹案情時說:“任文輝案疑點很多,現(xiàn)在證據(jù)不足,事實不清,誰也不敢殺他;但在沒有抓住真兇之前,誰也不敢放他!

        如何結(jié)局,人們拭目以待

        3月15日,記者趕赴了周口采訪,周口監(jiān)獄對山西方面的辦案程序和審判結(jié)果也表示強烈不滿。周口監(jiān)獄紀委的一位負責同志告訴記者,由于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在作出終審裁定后,不知何故并沒有對任文輝所供職的周口監(jiān)獄執(zhí)行送達程序,周口監(jiān)獄至今也沒有接到終審裁定書,所以在行政上也一直未對任文輝做出處理,任文輝至今仍保持著警察(三級警督)身份。

        該負責同志告訴記者,因為任文輝及其家屬一再要求單位組織出面幫其洗清罪名,所以他們將于4月再次前往山西調(diào)印案卷,如果原案卷果真與家屬掌握的卷宗材料內(nèi)容一致,即沒有直接證據(jù)能夠證明任文輝有罪,間接證據(jù)不但無法形成能夠相互印證的完整證據(jù)體系,相反卻相互抵觸,那么,回來后他們將向省里作詳細匯報。

        據(jù)悉,周口監(jiān)獄已根據(jù)赴山西調(diào)查的結(jié)果向河南省有關(guān)方面做了匯報。這一案件已引起了河南、山西兩省司法界和社會各界的關(guān)注,結(jié)果如何,人們拭目以待。(注:本文法律顧問為河南仟方律師事務(wù)所律師孟國濤、河南政法學(xué)院教授肖遂康。)

      編輯:屠筱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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