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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權法草案面世的臺前幕后 從否定到肯定的歷史
      青島新聞網  2005-07-20 15:36:29 法制日報
       

        物權概念從否定到肯定的歷史

        渠濤

        在中國現有的民法制度中,最為薄弱的就是物權法的相關制度。

        其原因在于,新中國成立后一直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的所有制形式和計劃經濟的體制,直到上個世紀八十年代初一直否定物權概念的存在。

        在這樣的社會背景下,私人
      的所有和私人間的交易被完全否定,自然沒有商品的流通,更不允許有私人基于對財產的所有而發(fā)生的利益對立存在,因此也就沒有承認物權概念的必要。

        改革開放以后,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得以確立,物作為商品進行交易首先得到了承認,同時其規(guī)模和范圍不斷擴大。改革開放之初的“搞活經濟”,其意義就是要率先實現流通領域的活性化。因此,最早出現的民事法律制度也是關于物作為商品流轉的經濟合同法。

        其后,隨著計劃經濟成分萎縮與市場經濟成分擴大,規(guī)范流轉領域的契約制度也逐步得到完善。其最具代表性的法律就是1999年頒行的統一合同法。伴隨著這種變化,隨之而來的問題自然是物在流轉過程中的權利歸屬關系需要明確。物作為商品進行交易的規(guī)則所需要的是契約制度,而明確物的權利歸屬的規(guī)則所需要的是物權法的相關制度。因此,在契約制度逐步得到完善的過程中,物權立法也隨之被提出,于是,物權的概念自然也逐漸在理論界和實踐中逐漸被接受和承認。

        如果說,是否承認物作為商品流轉是涉及到傳統的社會主義經濟體制的問題的話,那么,是否承認物的權利自由歸屬則是涉及到傳統社會主義政治體制———所有制的問題。雖然兩者都屬于形而上的意識形態(tài)問題,但后者比前者更為復雜。因此,物權概念真正得以確立以及物權法立法必須解決這個復雜的問題。

        1999年的憲法修改將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界定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由此,有理由認為物權概念在意識形態(tài)方面的問題基本上得到了解決。

        作者系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

        七年之間六個版本

        渠濤

        物權法起草始于1998年。當時,統一合同法的起草工作已經告一段落,民事立法的重點便轉移到了物權法上。物權法的起草同統一合同法一樣,最初是以立法機關委托專家學者制定草案的形式開始的。至今為止,有6個草案稿存在:

        第一個面世的物權法草案是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梁慧星研究員領導的物權法起草小組于1999年10月完成,于2000年3月作為學者研究成果公開出版的《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

        第二個物權法草案是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王利明教授領導的物權法起草小組于2000年完成,于2001年4月作為學者研究成果公開出版的《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及說明》。

        第三個物權法草案是人大常委會法律工作委員會在兩個學者草案的基礎上完成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征求意見稿”)》,該意見稿于2002年1月下發(fā)到地方人大和政府行政部門、各大學法學院和研究機關、法院等法律實務部門,開始廣泛征求意見。

        修訂稿和委員長會議審議稿分別成就于2004年8月和10月,均為在有限范圍內發(fā)放的專家討論會上用的草案稿。后者作為提交審議的草案又稱“委員長會議審議稿”。從這兩個草案稿中可以看到人大法工委為物權法所做的工作以及物權法立法本身的進展。

        值得一提的是,在“征求意見稿”與修訂稿之間,還有一個是2002年12月23日經人大常委會第一次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中的物權編。據說,當時的計劃是,物權法“征求意見稿”于2002年進入立法審議的程序,于2003年在人大會上通過。但是,此間因為中國加入了WTO等原因,時任人大常委會委員長的李鵬指示加快民法典立法進程,并具體要求于2002年內完成民法典草案,在九屆人大五次會議上審議一次。根據這個指示,學者和立法機關停止了物權法草案的修改和審議工作,轉而開始民法典的起草,并于2002年12月按指示完成草案,提交人大常委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審議,這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但該草案物權編除極個別內容外,與“征求意見稿”基本相同。

        該民法典的草案公布后,在法律界的評價比較復雜,贊同與批判同時存在,但法學界和全社會總的愿望則是期望中國的民法典在此后繼續(xù)得到審議并盡快出臺。然而,民法典的立法進程并沒有像人們期待的那樣順利,2004年人大換屆后,再沒有看到關于民法典整體立法的具體日程表,而是聽到了在適當時候安排民法草案物權編審議的計劃。正是根據這個計劃才有了上述2004年的兩個草案。根據2004年1月擬就的“委員長會議審議稿”后附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草案)修改說明》介紹:“不少常委會組成人員以及有關方面認為,民法涉及面廣、內容復雜,一并研究修改歷時較長,以分編審議通過為宜,當前應抓緊制定物權法!

        起草物權法花了多少錢

        韓瑩

        民法典的編纂是一個“奢侈”的事業(yè)。廈門大學徐國棟教授舉例說,1806年美國路易斯安那州在制定民法時,按每年800美元、連續(xù)5年向兩位民法典起草者支付報酬。拿破侖在1803年把該州賣給美國時只合2美分一英畝,8000美元幾乎可以買好幾個縣!這個法典的編纂和制定用了150多年,成為該州的驕傲與其獨特文化傳統的最實質代表。瑞士伯爾尼政府為方便民法典的起草者胡貝爾,給他在伯爾尼大學安排了一個瑞士民法的教席,又于1902年將他選為國民議會的代表,使他可以方便地在國民議會前為其民法典草案作出說明。比較于美國的路易斯安那,瑞士給予民法典起草者的待遇主要是精神上的。中國的清王朝與日本政府在制定民法時,也向外國專家支付了高額報酬。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梁慧星記錄了中國民法典的起草過程。2002年1月1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召開民法典起草工作會議,應邀出席會議的專家學者有王家福、梁慧星、鄭成思、王利明、巫昌楨、魏耀榮、肖旬、唐德華、奚曉明、李凡、王學政等。最后由法工委副主任胡康生決定學者們的起草分工,民法室負責后勤保障,開會、資料、打印、會議安排等。3月底交稿(條文)。但未提到報酬。

        物權法部分由梁慧星與王利明兩個人各自領銜一個課題組分別起草,其他高校也成立過民間的類似課題組,課題一般會有經費。由于經費并未公布,外界很難知道中國起草民法典(包括物權法)花了多少錢。但根據國家對社科類課題研究一般不會投入太高的實際,估計國家對學者們起草法案即使給付報酬,也不會太高。

        而事實上,學者們起草民事立法草案也是需要成本的,絕非坐下寫上幾個字那么簡單。他們要付出犧牲正常工作獲得報酬的成本,要查找資料,翻譯各語種資料,甚至還要到處調研,這些都需要成本。或許報酬拿的不多,但對民族的貢獻也可使學者們聊以自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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