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4日,李某酒后駕車,在南京高淳縣境內將一名躺在馬路上的流浪漢碾軋身亡。多方聯(lián)系后,死亡男子身份仍然無法確定,交警部門在處理這起交通事故中陷入了困境。
2005年4月2日,高淳境內再次發(fā)生類似事故。司機王某駕駛車輛,將一流浪漢撞跌在機動車道內,迎
面駛來的機動車從流浪漢身上碾軋而過,致使其當場死亡。這個流浪漢的身份同樣無法確定。由于肇事司機多次催促警方來處理事故,高淳交警大隊找到高淳縣檢察院咨詢解決辦法。
今年3月8日,高淳縣檢察院向高淳縣民政局下達了兩份《檢察建議書》,提出建議:由民政局代兩名無名流浪人員提起人身損害賠償訴訟。幾天后,民政局將兩起事故中的肇事方和保險公司訴上法院,要求賠償兩流浪漢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30多萬元。
流浪漢遭遇車禍身亡,在找不到親屬的情況下,是否“撞了白撞”?在檢方的支持下,南京高淳縣民政局替死去的流浪漢維權,將肇事司機和保險公司訴上法院。今年4月,全國首例民政局為流浪者維權案在南京高淳縣法院開庭審理。時隔8個月,法院作出了判決:因主體不適格,裁定駁回民政局起訴。盡管如此,高淳縣民政局成為全國第一個為流浪者維權的民政部門,起到破冰示范作用,隨后,全國不少法院都受理了類似的案件。
民政局為何主動打官司
在今年4月案件開庭審理時,民政局方面就對記者表示過,他們這么做,并不是為了出風頭,而的確是有充分的依據(jù)。
國務院頒布的《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規(guī)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工作。“這里所說的‘救助’,不應狹義地理解為僅對流浪乞討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權益的保障,還應當包括流浪乞討人員遭受人身損害時提供的法律上的救助。”民政局方面是這樣理解“救助”一詞的。事實上,這也是民政局在法庭上的主要理由。
檢方的《檢察建議書》也在某種程度上給民政局增添了開創(chuàng)先河的勇氣。據(jù)檢方透露,事發(fā)后,當?shù)毓珯z法部門和民政局對此事反復磋商、討論,最后認為這個法律上的空白,需要通過法院的判決,才能具備權威性、執(zhí)行力和公信度。反復權衡之后,才決定由最適合當原告的民政局出面起訴。
法院經(jīng)過了長達8個月的審理,終于給出了判決。乍一看,民政局似乎白忙活了。
法院駁回民政局的起訴
高淳縣法院認為:高淳縣民政局與無名流浪漢之間存在的是行政法律關系而非民事法律關系,就該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損害,高淳縣民政局不享有民事賠償請求權,因而不是適格的民事訴訟原告。據(jù)此,裁定駁回高淳縣民政局的起訴。
“法律依據(jù)在意料之中,處理結果在意料之外!蹦暇╃R湖律師事務所的陳秋林律師是高淳縣民政局在此案中的代理人。對于這個判決結果,他表示心情較為復雜。
他承認,民政局代流浪漢維權,法律上的確存在著躲不開的障礙!啊睹袷略V訟法》規(guī)定,提起訴訟的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而民政局與流浪漢之間,顯然是行政單位與個人的關系,這不能算是民事關系,而是行政關系。這樣說來,法院認為民政局無權起訴,完全是符合法律依據(jù)的!
然而這樣的處理結果也讓陳秋林心有不甘。“流浪者也是公民,他的近親屬不出現(xiàn),或者近親屬沒有了,那么他的死就是白死嗎?如果撞流浪者能白撞,那么法律是不是默認這種違法行為呢?”
專家稱救助體系有盲點
但是更多人認為,民政局并沒有白忙活,民政局起訴的目的已經(jīng)達到!懊裾值钠鹪V行為不在輸贏,目的是引起社會對這部分特殊人群的關注!薄懊裾执蜻@個官司的初衷就是作一次嘗試,希望通過這個案子,對完善我們的救助體系、填補法律漏洞,起到積極的作用!痹缭谄鹪V之時,高淳縣民政局人士就這樣表示。
“法院不能開創(chuàng)法律,而只能維護現(xiàn)有的法律,所以我認為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但是法院的判決結果,更能引起整個社會的思考!币晃恍姓▽<艺f。
“關于對未知名流浪漢車禍身亡的法律救助制度,目前國內立法尚屬空白,也是目前社會救助體系暴露出的盲點。民政局作為原告為該部分群體維權,這一嘗試的出發(fā)點毫無疑問是好的,但就其是否享有訴權引發(fā)了廣泛爭議。如何為這部分弱勢群體維權,由哪個部門行使?這是我們立法、司法實踐所面臨的亟須解決的問題。同樣的事由,在不同的法院產(chǎn)生了不同的審理結果,我們的司法實踐走到了一個十字路口。是到了必須作出抉擇的時候了!狈ü僭趯徖硗甏税负,同樣發(fā)出了類似的感慨。(通訊員
高研 快報記者 馬樂樂)
【新聞鏈接】流浪漢被撞死救助站訴訟獲賠
今年6月6日,湖北省宜昌市的盧某開車撞死一流浪漢。此后,宜昌市救助管理站以原告的身份,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今年11月14日,在宜昌市伍家崗區(qū)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盧某以及他的工作單位與原告達成調解協(xié)議,盧某和單位支付無名流浪漢賠償款6.2萬元。結案后,民政局將賠償款存入專門賬戶。
流浪女遇車禍民政代理索賠成功
2005年9月18日,洪某駕二輪摩托,在安徽桐城境內將無名流浪女撞倒在地,隨即駕車逃逸。隨后,陳某駕駛輕型普通貨車由南向北經(jīng)過此處,將倒在東側車道內的流浪女碾軋,造成流浪女重傷。2006年4月17日,安慶市永正法醫(yī)鑒定所評定流浪女的損傷已構成一級傷殘。桐城市交警大隊認定洪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陳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事故發(fā)生后,桐城市民政局極為重視,6月30日,該局作為無名流浪女法定代理人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保險公司和洪某、陳某共同賠償經(jīng)濟損失458413.08元。
法官對此案十分重視,多次召集相關人員進行調解。最終,三名附帶民事被告共同賠償162500元(含醫(yī)療費)給桐城市民政局下屬的社會福利院,由其對流浪女予以妥善照顧。(據(jù)新華網(wǎ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