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受賄人民幣90萬,貪污公款6.98萬元,玩忽職守致811萬元流失
記者昨日從云南省檢察院獲悉,11月1日,昆明市中院依法對云南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原副廳長陳錫誠涉嫌貪污、受賄、玩忽職守一案作出一審判決。陳錫誠被認定三項罪名,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12年。
被控三宗罪 觸角伸向惠民工程
5月9日,昆明市中院開庭審理云南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原副廳長陳錫誠涉嫌貪污、受賄、玩忽職守一案。
公訴機關指控陳錫誠涉嫌三宗罪:其一,陳錫誠在擔任云南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副廳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房地產開發(fā)手續(xù)辦理、建筑企業(yè)資質審核和他人職務晉升等事項中,為相關公司及個人謀取利益,自1999年6月至2010年11月,索要和非法收受賄賂人民幣90萬、港幣2萬元。
其二,2007年1月,陳錫誠利用自己擔任云南省建設廳副廳長兼云南省房地產業(yè)協(xié)會理事長的職務便利,在對該協(xié)會財務支出的審批中,審批報銷其個人購買的黃金制品,非法占有公款6.98萬元。
除此之外,公訴機關還指控,陳錫誠在擔任云南省流動人口出租房昆明試點建設項目指揮部指揮長期間,不認真履行指揮長的職責,導致云南省政府的惠民舉措得不到落實和國家優(yōu)惠減免的8112959.96元費用流失,構成玩忽職守罪。
當庭哭訴有罪 放棄自我辯護
庭審期間,公訴人認為應當以受賄罪、玩忽職守罪、貪污罪三罪數(shù)罪并罰,追究陳錫誠的刑事責任。尤其對受賄罪,應當從重處罰。
鑒于陳錫誠在紀檢監(jiān)察機關調查期間,主動交代了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主動交代了貪污公款和玩忽職守的問題,在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公訴人建議對其貪污、玩忽職守罪行以自首論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其受賄罪行,也可以從輕處罰。
在庭審過程中,陳錫誠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放棄了自我辯護的權利。庭審結束前,陳錫誠曾在最后陳述階段當庭大哭地說:“走到今天這一步,我感到對不起組織,對不起家人,我想我確實有罪。我希望法庭根據(jù)我到案后的表現(xiàn),能夠給予一個公正的判決?!?/p>
雖然陳錫誠放棄自我辯護,但辯護人提出陳錫誠不構成玩忽職守罪。辯護人認為,陳錫誠作為指揮長的職責不明確,流動人口公寓建設管理有限公司是股權轉讓,不是項目轉讓:項目被用于商品房開發(fā)不是陳錫誠的行為導致的,造成有關規(guī)費、稅費的損失不應算作陳錫誠的行為造成的損失。
三罪事實確鑿 一審判12年
昆明市中院于11月1日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經過審理,認定了公訴機關指控陳錫誠所犯三項罪名及犯罪事實,對辯護人提出不構成玩忽職守罪的意見不予支持。
昆明市中院以陳錫誠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犯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犯玩忽職守罪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12年。(記者劉玲 通訊員 李曉華 蔡剛賢)